新华社长春3月24日电(记者周立权)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23日公开宣判长春市朝阳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毕洪鹰受贿案,对被告人毕洪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毕洪鹰在担任吉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秘书,长春市朝阳区委常委、副区长,长春市朝阳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开发、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多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271万余元。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毕洪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毕洪鹰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属坦白,案发后退回绝大部分赃款,认罪、悔罪,故依法从轻处罚。
新华社长春3月24日电(记者周立权)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23日公开宣判长春市朝阳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毕洪鹰受贿案,对被告人毕洪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毕洪鹰在担任吉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秘书,长春市朝阳区委常委、副区长,长春市朝阳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开发、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多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271万余元。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毕洪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毕洪鹰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属坦白,案发后退回绝大部分赃款,认罪、悔罪,故依法从轻处罚。
· 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严禁发表侮辱、诽谤、教唆、淫秽内容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您在社会舆论监督网评论发表的言论,社会舆论监督网有权在网站内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