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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对高福新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判决 27人获刑

  发布日期:2020-11-9  查看次数:4486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1月6日电(记者吴文诩)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6日对高福新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贪污罪等罪名,对集团首要分子高福新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对17名集团成员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1年不等,5名国家公职人员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3年不等,4名被告人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年6个月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高福新以其实际控制的原北京东方长安商贸有限公司等为依托,以亲友关系、经济利益为纽带,纠集被告人李红军、高福刚等数人,长期盘踞于密云区核心地带,围绕旧城改造、土地开发等项目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拉拢、腐蚀国家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逐步形成以高福新为首要分子,以李红军、高福刚等10余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采取随意殴打、强拆房屋、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8起,致使8名被害人轻伤、4名被害人轻微伤,多名被害人财产损失;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或意图骗取国有财产4.8亿余元;收买、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国有财产4.6亿余元。在该犯罪集团违法犯罪过程中,时任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广双、时任北京长安永顺经济合作社社长王洪春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高福新侵吞、骗取国有财产,牟取巨额不法经济利益,并多次收受贿赂。

  北京市三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福新纠集李红军、高福刚等多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勾结、收买国家公职人员侵吞、骗取国有资产,严重扰乱密云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广双、王洪春等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等。据此,北京三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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