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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发布日期:2024-10-30  查看次数:8845  来源:中新网
 
 

 

 中新网10月29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9日消息,检察办案发现,一些不法分子恶意抢注、囤积商标,或者骗取登记相关知识产权,通过恶意起诉、虚假诉讼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不仅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科技创新。2022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以下简称专项监督),截至2024年9月,通过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对法院8142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开展监督,移送涉嫌犯罪线索175件。


  一、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一些不法分子不择手段抢注、囤积商标,有的甚至直接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字号或特定商标,再以此为依据恶意提起诉讼进行所谓“维权”。如,某公司恶意抢注一上市企业使用在先的商标,并向法院起诉该上市企业,要求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期间了解到相关线索后,依法推动法院认定为恶意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并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审查后宣告已抢注的72件商标无效,并对正处于实审流程的14件商标予以驳回。有的不法分子为阻止竞争对手发展、获取竞争优势等,在明知自己不享有合法知识产权或者权利状态存在瑕疵等情况下,仍故意提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等诉讼,恶意将他人拖入诉讼程序。如,某装备公司明知其涉案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为打压其竞争对手某机械公司(某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该机械公司处于上市培育期的关键节点,滥用诉权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导致该机械公司上市计划被迫中止。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期间了解到相关线索后,依法推动法院驳回装备公司诉讼请求,判决装备公司赔偿机械公司损失40万元并在媒体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后该机械公司成功上市。

  二、骗取著作权登记后提起虚假诉讼。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最常见的证据之一。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提交虚假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涂改权利人信息、伪造作品创作思路和说明、将创作日期提前等方式,冒充作者骗取著作权登记,再批量提起虚假诉讼牟取不正当利益。如某文化传媒公司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陈某某等人注册成立某文化传媒公司,与音乐推广商恶意串通,收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通过提交虚假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涂抹更改权利人信息等,骗取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同步将音乐电视作品编辑出版发行,伪造对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权属和KTV等经营场所侵权的证据,批量提起虚假诉讼1万余件。检察机关依法以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纠正。

  三、黑中介、黑代理参与其中形成灰色产业链。为更好实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一些不法分子伙同黑中介、黑代理,通过风险代理或利益分成等方式形成利益共同体。在此过程中,不论是前期虚假获得知识产权权利授权或登记,还是中期物色、挑选索赔对象,乃至后期提起诉讼、参与调解、和解谈判等,黑中介、黑代理均参与其中。如前述某文化传媒公司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不法分子为提起虚假诉讼,聘请专业公司、人员作为中介代理,负责音乐电视作品收集、入库、虚假著作权登记、冒充权利人出版专辑、提起诉讼等工作,分工明确、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产业链”。又如,周某某、陈某某成立一版权代理公司,自2008年起诱导浙江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市场的部分经营户将他人创作的纺织花型图案交由该公司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委托该公司维权。周某某明知这些经营户实际并不享有著作权,仍帮助代理著作权登记。在获得虚假著作权登记后,该公司又假借帮客户维权之名,向其他使用该部分花型图案的经营户制发律师函或提起诉讼等要求赔偿,涉案金额340余万元。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机制。广大企业和个人要进一步增强依法使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既善于依法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依规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坚决防止滥用诉权恶意起诉、虚假诉讼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共同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新、保护创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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