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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履职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作者:秦骥   发布日期:2023-10-7  查看次数:9402  来源:陕西日报
 
 

 

9月27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进一步明确辅警的法律定位,规定辅警是指“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条例》明确,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辅警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辅警在履行职责时,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所在的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辅警进行追偿。

辅警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辅警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辅警违反《条例》规定,带领其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人民警察的相关责任。

此外,《条例》还加强了对辅警的保障和关爱优抚政策。辅警因公(工)负伤的,可以享受人民警察紧急救治绿色通道。辅警因公(工)负伤、致残、死亡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依照下列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参与抢救、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形牺牲的,其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待遇;致残的辅警参照伤残人民警察享受抚恤待遇;依法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烈士家属、因公(工)伤亡辅警及其家属纳入公安机关慰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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