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社会与法律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社会与法律 > 以案说法 -> 内容  

醉酒同行放任驾驶构成危险驾驶共犯

  发布日期:2020-9-14  查看次数:8711  来源:法治日报
 
 

 

    近日,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与以往此类案件有所不同,被告人酒后并未驾驶车辆,却被指控犯有危险驾驶罪。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7月1日晚,被告人荣某某与飞某某(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飞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等人在格尔木市园艺场某饭馆吃饭喝酒,直至次日凌晨两点,被告人荣某某明知飞某某饮酒,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由飞某某驾驶,并乘坐在该车副驾驶位置使用手机导航引导飞某某驾驶,当车辆行驶至某小区门前路段时驶入施工路面,经施工方报警后被查获。经检验,飞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0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综合被告人荣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法院判决被告人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然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情形。以下这些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本案中荣某某明知飞某某已经醉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并与飞某某同车导航,故荣某某符合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徐鹏)

发表评论 发贴须知
网    名: 验证码:
  查看所有评论

· 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严禁发表侮辱、诽谤、教唆、淫秽内容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您在社会舆论监督网评论发表的言论,社会舆论监督网有权在网站内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热门·图文  
云南省教育厅:已将罗崇敏涉嫌违
乌江榨菜回应网传消费者吃出脚指
广东江海探索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
“我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点击·排行  
1. “贵过公交时代”来临 共享单车究竟还
2. 实名举报岐山县法院法官张红波违法乱纪
3. 实名举报岐山县蔡家坡招商局局长于银花
4. 他用赤城书写感动
5. 陕西省岐山县官商勾结坑害投资商真相调
6. 【书画】书画名家卢向前书画欣赏
7. 陕西省扶风县住建局工作人员打伤业主委
8. 全国多家媒体关注投资商资产在陕西岐山
9. 是农民工撒谎,还是汉中市勉县政府歪曲
10. 评标专家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由谁管辖
  最新·发布  
1. 手机换菜刀到底行不行?国安部提示:处
2. 广西涠洲岛一观光车司机因言语威胁他人
3. 被判十五年 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副局长受
4. 三部门印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5. 韩国前总统尹锡悦夫人金建希被捕
6. 财政部等九部门印发《服务业经营主体贷
7. 2026景德镇国际陶瓷艺术双年展面向
8. 最高法发布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
9. 官方通报8岁男童在大理走失:已投入3
10. 国家防总针对四川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投票·调查  
关于本站 | 投稿信箱 | 广告服务 | 加盟合作 | 人员查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8-2009 WWW.SHYLJD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管单位:《民情与法制》杂志社 本网法律顾问:吴运亭 推荐使用 IE 7.0 1024×768 分辨率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注册备案号:京ICP备09077164号
网站访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