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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疑因保护集体利益被栽赃判刑 证据遭销毁

  发布日期:2012-6-26  查看次数:1755  来源:法制网
 
 
   辽宁两村支书涉嫌诈骗案关键证据被公安局销毁

  对辽宁省北镇市一起没有受害人的蹊跷诈骗案调查

  法制网记者张国强

  在辽宁,提起青岩寺“歪脖老母”,可谓家喻户晓,素有“祈福圣地”之称。

  始建于北魏,盛于中唐,至今有一千五百余年历史青岩寺位于辽宁省北镇市常兴镇观军场村,是国家批准的东北最大宗教活动场所,也是融宗教与旅游为一体的著名风景区。目前,青岩寺年游客达数百万人次,香火之旺位于国内寺庙前列。这极大地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观军场村也由此成为了辽宁省的百强村之一。

  2007年4月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陈维德再次当选上了观军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至此,他已经工作了38年,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没想到,此次当选为他种下了祸根,在当选后第二天,公安机关便开始对其以涉嫌保险诈骗进行刑事调查。并一步一步地将一起简单交通保险理赔演变成了诈骗案,陈因此获刑两年。

  在这起所谓诈骗案中,陈维德的好友同镇的杏叶村原支书田洪生,也受到了牵连获刑三年,田在服刑期间已含冤死亡。

  此案自2008年至今历经三级法院六次审理,《法制日报》记者旁听了历次庭审。目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撤销了一审、二审有罪判决,发回北镇市法院重审。

  2012年6月11日,北镇市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次庭审曝出了一惊人内幕,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历次庭审中要求出示的事关能否定罪的关键性证据已经被公安局销毁了。至此,两名村书记获刑的直接原因终于浮出水面。

  交通肇事突变成“保险诈骗案”

  案件缘起一起简单的单方责任交通肇事。

  据北镇市(锦州市下辖的县级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记载:“2006年5月16日,在沟青线常兴店变电所东侧,陈维德驾驶辽BBN110号车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时,车速快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撞在东侧路边的树上,车部分损坏,无人员伤亡,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及调解结果一栏中写道:“陈维德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了解,发生事故车辆系大连天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蓝色桑塔那3000型轿车,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坤借给其父亲田洪生使用。

  事发当天,田洪生让陈维德驾车帮助去北镇市买菜,返程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对肇事车辆承保的太平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依据“事故认定书”进行了保险理赔,向车主大连天泽机电安装工程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52200元。

  这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理应就此了结。可2007年4月24日,北镇市公安局开始对这起交通肇事案刑事初查,其案由称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短信:2006年夏天,常兴店镇田洪生驾驶辽BBN110号车肇事,当时田洪生没有驾驶证,用陈维德冒名顶替,套取保险金四至五万元。

  调查人员在对陈维德、田洪生进行询问后,并没有发现举报短信所述的情况,案件一度没有进展。

  事隔公安机关开展初查的八个月后即2007年末,公安机关又开始继续调查此案。

  2008年3月4日,田洪生、陈维德二人被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其所涉罪名仍为“保险诈骗罪”

  案件三年六审一被告人服刑期含冤而死

  2008年4月16日,北镇市人民检察院向北镇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罪名由此前的“保险诈骗罪”变成了“诈骗罪”。

  2008年5月19日,北镇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8年7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洪生、陈维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田洪生在无驾驶证驾车肇事不能获取保险公司理赔的情况下,有驾驶资格的被告人陈维德顶替田洪生充当肇事者,欺骗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骗取保险理赔款,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认定田洪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陈维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宣判后,田洪生、陈维德二人均不服,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锦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田洪生、陈维德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发回北镇市法院后,北镇市检察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撤回起诉决定。

  “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案件即宣告终结,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陈维德的辩护律师唐敬杰说。

  可是,在这一案件中,二位犯罪嫌疑人并未被释放,检察机关在撤回起诉的30天后,即2009年2月20日,又重新向北镇市法院提起公诉。

  2009年3月13日,北镇市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在此次庭审中,孟令和、吕凤兰、夏志辉、王世华等四位证人出庭作证。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三级的数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了旁听,包括《法制日报》在内几家中央媒体记者也参加了旁听。法院还对庭审进行了全程录相。

  2009年3月30日,北镇市法院对此案作出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此次判决在原来的一审判决内容不变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依法追缴大连天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法所得人民币52200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田洪生、陈维德二人仍然不服,再次向锦州中院提出上诉。

  2009年7月15日,锦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结果维持了一审的定罪和量刑部分,撤销了“依法追缴大连天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法所得人民币52200元。”这一内容。

  随后,田洪生被送往辽宁盘锦监狱服刑,陈维德留北镇看守所服刑。锦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后,田洪生、陈维德二人仍然不服有罪判决,因此在服刑期间,分别责成其儿子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10年3月23日,辽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

  2011年10月25日,辽宁高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田洪生、陈维德诈骗罪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北镇市法院和锦州中院一、二审判决,并发回北镇市法院重新审判。

  至此,虽然案件并没有彻底了结,但是省高院毕竟撤销了原来的有罪判决。然而作为被告人的田洪生并没有看到这一结果,因他已经在早在2010年末的服刑期间便已经含冤去世了。

  原来,田洪生、陈维德二人的身体状况本就不好,尤其自被北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备感冤枉极度生气,加之治疗不及时,二人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在二服刑期间,二人陆续被保外就医。 陈维德的病情在保外期间经治疗迅速得以恢复,而田洪生因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日益严重,2010年12月20日,田洪生因病医治无效去世。

  2012年6月11日,北镇市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结果。

  关键证据交通事故档案被公安局销毁

  此案自2007年4月,北镇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以来,已经历时五年多。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三级法院已经六次开庭审理此案。

  记者在旁听此案历次庭审时都注意到,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都提出要求法院调取引发此案的交通事故的档案材料。

  据陈维德讲,在2006年5月16日发生交通肇事后,他立即报警了,北镇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徐天福、侯荣林两名警察和一名司机出的现场。警察在现场拍摄了照片、绘制了现场勘查图,还给他作了笔录,他本人还在笔录上签了名,警察拍的照片中也有他本人的身影。

  陈维德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他本人是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以及随后的保险理赔也是正常的理赔,根本不存骗取保险金之说。因此,只要这个证据在,就足以证明这起诈骗案一起人为制造的假案。

  其实,自田洪生、陈维德二人在2008年3月4日被批准逮捕后,二人的律师一直在公、检、法三家苦苦查找交通事故档案,但始终没有见到。

  田洪生、陈维德二人的律师在其被逮捕后的一周内,便到北镇市交警大队要求调取交通肇事档案,被告知因涉嫌刑事案件档案由刑警大队借走了。律师只好等待在刑事卷宗中查找到这一关键证据。

  然而,令人遗憾的,当律师在第一次法庭审理前复印卷宗时,只看到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没有见到案涉的交通事故的档案材料,即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事故现场勘查图等。

  自此,在接下来的六次庭审中,田洪生、陈维德二人的律师均提出要求调取此案的关键证据。在前五次庭审中,法院对于律师提出的调查证据申请根本没有理睬。

  陈维德为了寻找交通事故档案这一关键证据,在出狱后无数次往返于北镇市公安局和锦州市公安局,但均未果。

  今年5月,他还向北镇市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起诉状,要求北镇市公安局提供其交通肇事档案材料。但几天后,法院将行政诉状退回,口头告知:“公检法都是一家的,不能受理。你还是想想别的办法吧!”

  虽然陈维德状告公安局的行政诉讼未被法院受理,但是在今年6月11日的法院第六次审理时,关于交通事故档案这一证据出现了惊天内幕。

  在6月11日的庭审中,主审法官出示了一份北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2年5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2006年5月16日,辽BBN110号蓝色桑塔纳轿车在常兴店镇变电所东南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按简易程序处理此事故,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行业标准》案卷定期保管制度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为二年,故此案卷根据规定,已销毁。”

  这一情况说明在法庭上出示后,立即遭到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强烈反驳。

  陈维德说:“交警大队的两年之说根本不能成立,因为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006年5月16日,而我被逮捕的时间是2008年3月4日,这时根本没满两年,随后我的律师就去调取肇事档案,被告知是刑警队借走了,既然涉及刑事案件,这个证据就应该随刑案卷宗保存至少二十年。”

  陈维德的辩护律师唐敬杰指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行业标准》(2004年版)第4.5条“立卷时划定的案卷的存留年限,保管期限从结案后第二年开始算起”的规定,此案涉及的交通事故档案应该是到2008年12月31日保管期才满,因此若要销毁也应是在2009年1月以后,然而陈维德在2008年3月4日就因此而被批捕,2008年年底档案保管期满前北镇市法院和锦州市法院已经对此案进行过一二审审理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在此期间一次次申请调取该档案,为什么当时不提供?其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行业标准》(2004年版)第4.5.3条“对保管期满的,案卷须复查一次,有保存必要的可延长保管期限或转为永久保管。销毁的案卷须经过审批,并保留审批件及案卷索引目录”的规定,由于这起交通事故涉及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档案作为关键证据,理应转为永久保管,怎么能销毁证据呢?”

  田洪生的辩护律师刘洋飞则当庭表示:“公安机关的这一做法已经涉嫌犯罪,我们要向检察机关举报这一犯罪行为。”

  证人称笔录内容系公安事先写好

  查看此案几个有罪判决可以看出,判决定罪的主要依据是证人证言。

  对此,陈维德说:“出庭作证的证人要么与我有利益冲突,对我怀恨在心,要么带头告我的人即与我竞选村委会主任的人有直接的亲属关系。”

  而证人出庭接受被告人辩护律师和法官询问时,在法官和律师细致的盘问下,无法自圆其说,其中孟令和竟然对笔录内容在法庭上说出了“(公安)那个谁给我一念,我也不认字,我也不是那样说的”、“不是我讲的”的令人啼笑皆非的说法。

  赵壮、李双系夫妻,二人在公安机关于2008年2月23日作的询问笔录中均说“去过事故现场”,并称看见“田洪生受伤了”、“陈维德没有在现场”等。

  而在2008年6月14日审理案件的法官向赵壮、李双二人核实情况时,二人均称“没有去过现场”,而且事发当时,二人根本没在一起,赵壮在自家,李双在帮田洪生家种地。

  当法官向二人问道:“以前公安机关询问你时你说‘你和你对象开三轮车共同去过现场,怎么解释?”

  李双说:“那上也不是我说的话,问我的话也没写。”

  赵壮回答是:“当时公安机关说我媳妇说的我跟李双去的现场,我就说我去了。”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法官做了上述笔录后,公安机关又于6月30日找到了赵壮和李双分别作了两份询问笔录,二人此次又说6月14日的对法官所作的笔录是说谎,又承认去过事故现场。另外,公安机关此次调查时,案件已经处于审理阶段,可是不知以何种理由又回到了侦查阶段。

  记者对赵壮、李双二人分别作的四次笔录细心研究后发现,不但二人的笔录前后多次出现反复不定的内容,而且在形式上也令人怀疑其真实性。因为二人均称自己不识字,而二人前两次笔录签字时均写道:“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而从侦查卷宗看,所有证人的询问笔录上均没侦查人员的签名。而所有侦查人员对此的解释如出一辙:“因为工作忙,当时疏忽,忘记了签字。”

  另外,证人孟令合在出庭接受陈维德辩护律师询问,所说的很多内容不但与事实不符,而且与公安机关对其所作的笔录内容也严重不符,当律师一再追问其如何解释这些矛盾时,孟令合只好道出了实情,“笔录内容我根本没看,是有一天我在打麻将时,办案人员把我找出来,让我一份笔录上签字,我就签了。”

  令人遗憾的是,虽然与证人证言存在诸多疑点,但是这一案件通过检察机关的审查,将田洪生、陈维德二人起诉至法院,案由由保险诈骗案变成诈骗案,最终作出有罪判决。

  对于数次有罪判决书的内容,陈维德还指出了判决书认定事实方面自相矛盾之处:那就是事实上和判决书认定车辆肇事时具体方位的均是“(该车)由沟帮子向常兴店镇方向(即从南向北)行驶,行至常兴变电所东南柏油路拐弯处,因驾驶不当,撞到路东树上”。这说明车头应朝东北或朝北,而多位证人却一致说车头朝西北,很明显证人没有去过现场。可证人的这一说法却得到了判决的认定。

  案件定性定罪证据矛盾重重

  田洪生、陈维德二人的辩护律师自始至终是作的无罪辩护,他们认为:

  首先,公诉机关指控陈维德犯有诈骗罪属于定罪错误。在起诉书中称,为骗取保险金,被告人田洪生与被告人陈维德共谋,谎称陈维德驾车肇事,并提供其有效驾驶证件。二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太平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用于支付车辆修理费用。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实施的是保险诈骗行为,而绝非普通的诈骗。而保险诈骗罪是我国刑法单独规定的罪名,因此公诉机关在认定罪名上就存在着严重的错误。

  其次,被告人陈维德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因为依据《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的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根据庭审时所举的证据,可以充分证实在二被告人均不具有该主体资格,因此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同时,特别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无罪,而不能再适用普通诈骗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历次庭审中,田洪生、陈维德二人的辩护律师就几人证人证言的矛盾之处一一指出。如:

  证人证言自身矛盾的情况有之。比如:夏志辉在2007年4月26日的证言说“当时车里有个女的”,后来又说“我到现场时那女的都下车了”;4月26日说“我开着我的长安微型车”路过肇事现场,而2007年12月24日又说“我当时开的是红色的松花江面包”。一个连自己开什么车都记不清楚的证人,却在证言里复述了一个清晰的肇事现场,甚至包括肇事车辆受损的细节。

  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的情况也有之。比如,夏志辉的陈述与孟刚的证言存在多处矛盾:夏志辉说肇事现场有个女的,而孟刚却说没有别人;夏志辉说孟刚比我先到,他的车停在道西,头朝沟帮子方向;而孟刚却说:我从沟帮子回常兴,停车看看,由此可知,车头应当朝常兴方向。

  证人证言与肇事现场客观情况不符还有之。比如:朱万成的证言:我当时在我家房西的地里干活呢,听到咣的一声,往东一看是肇事了,我就过去了。而经辩护人现场勘查,肇事地点距变电所东200米,朱万成家在变电所的西边,其房西的地里距肇事地点直线距离有250米远,中间有变电所、住宅、公路以及树木等阻隔,是根本看不到肇事地点的。

  另外,值得引起关注的是,在这起所谓骗取保险金的诈骗案中,理赔的保险公司始终认为没有被骗,是正常理赔,并且向法庭出具了书面证明材料。

  冤案背后另有隐情

  为什么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会演变成一起诈骗案呢?出狱后的陈维德向记者讲述了其幕后故事。

  现年63岁的陈维德被捕前系北镇市常兴店镇观军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因因香火旺盛的青岩寺就在该村辖区内,观军场村是全省的百强村之一,所以很多人都想当村官这个“肥差”,但因陈维德在多年的任职中一直以村民和集体利益为重,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在每次的换届选举中都得到了大多数村民的拥戴,所以自1970年一直在村里工作。另外,因每天都有大批游客来位于观军场村的青岩寺观光上香,一些商家也盯上了观军场村这片热土,通过常兴店镇或北镇市的个别领导想到观军场村兴建宾馆、饭店等。可是性情耿直的陈维德却“不买上级领导的账”,从保护集体土地的角度,婉言谢绝了数个领导引荐的投资者。

  这样一来,个别盯着村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这个“肥差”的人由于眼气,一心想把陈拉下台;而镇里和市里的个别领导因引荐投资者至观军场村投资遭拒,对陈维德怀恨在心。

  陈维德还说:“在这起所谓的诈骗案发生之前,公安机关已经将账目带走达一年之久,但始终没有找到我犯罪的证据。我还在2007年的换届选举时当上村委会主任,没想到在我当选村委委主任的第二天,公安机关便开始立案调查我一年前发生的这起交通事故。先是调查我无证驾驶,但无证驾驶说不能成立。”

  “可是,过了近一年的时间,公安机关突然间找到一堆我的证人来证实不是我开车肇事,而是替别人顶事,没想到还将我的好朋友同镇杏叶村的支部书记田洪生牵涉进来。他还因此耽误了治疗,身背诈骗的罪名含冤死去。”陈维德想起了老朋友的离去,一脸忧伤。

  历史似乎给陈维德开了个玩笑,那就是2007年村换届选举后次日,他被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而陈维德在2010年3月刑满释放后次日,恰赶上新一轮村委会换届选举。

  虽然当地政府部门试图以其受过刑事处罚为由,欲剥夺陈维德被选举权,但是他还是突突重重阻力,取得了被选举权。最终,经取全村的村民投票,陈维德再次当选为村委会主任。但是,因本案他已经被开除了党籍,无缘参加村党支部书记的选举。

  陈维德最后表示:“为了还我一个清白,为了我的党员身份,为了因此案含冤死去的老朋友,我会一直坚持申诉下去,直到案件公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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